氣瓶的字樣
字樣是指氣瓶充裝氣體名稱、氣瓶所屬單位名稱和其他內容(如溶解乙炔氣瓶的“不可近火”)等 的文字標記。
充裝氣體名稱一般用漢字表示。液化氣體的名稱前一般應加注“液”或“液化”字樣:醫用或呼吸用氣體,在氣體名稱前應分別加注“醫用”或“呼吸用”字樣。混合氣(含標準氣)按附錄A 的規定,加注混合氣或標準氣字樣。(注:對于小容積氣瓶,充裝氣體名稱可用化學式表示。)
漢字字樣宜采用仿宋或黑體字。公稱容積40 L 的氣瓶,字體高度不宜低于80 mm: 其他規格的氣瓶,字體大小可適當調整。
立式氣瓶的充裝氣體名稱應按瓶的環向橫列于約為瓶高的3/4處,充裝單位名稱應按氣瓶的軸 向豎列于氣體名稱居中的下方或旋轉180°的瓶體表面。
臥式氣瓶的充裝氣體名稱和充裝單位名稱應以氣瓶的軸向從瓶閥端向右(瓶閥在左側)分行橫 列于瓶體中部,充裝單位名稱應位于氣體名稱之下,行間距應不小于字體高度的1/2。